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鹿邑县亿龙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3民初1308号之二 原告: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鹿邑县亿龙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豫0203民初13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告鹿邑县亿龙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49696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巨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鹿邑县亿龙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49696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