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4417号
原告: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交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中交土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9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697元。
审判长卢帆
审判员*丹
审判员*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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