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8民初35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1201室之0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海峡如意城展示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厦门市颖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艺公司)、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于2018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已与颖艺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如意城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