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8974号之一
原告启东双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庆佳村洪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路11号7幢7-1。
法定代表人练**。
原告启东双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启东双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双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东双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5元,减半收取3258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双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