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220号 原告:***,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