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3611号
原告:深圳市凯卓电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B2栋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卓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凯卓电路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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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