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756号
原告:成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366号3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7-1。
法定代表人:练马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成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成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