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931号之一
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7-1。
法定代表人:练马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98元,减半收取计118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99元,由原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