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82民初580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太峪镇。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陕西卓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立交东北角时光国际9楼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665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卓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