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塔指西路塔指石油二区四街运输服务中心车队一层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301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修理费15,000元。如逾期支付,被告***须向原告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二、原告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油新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内有存款2340元,划拨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不足部分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市区迎宾路865号英澳锦绣苑商住小区XXX室房屋【产权证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证券部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8102元,已执行到位2340元,本案债权尚余额15762元未能实现(不含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