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财保67号
申请人:张掖市国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玖利煤炭集中交易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50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西大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河乡西大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1H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掖市国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西大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张掖市甘州区兔儿坝工业园区中能煤化储煤场内价值1577451元的煤炭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掖市国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西大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张掖市甘州区兔儿坝工业园区中能煤化储煤场内价值1577451元的煤炭,期限为2020年4月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掖市国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