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3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1公司。
被申请人:某2公司。
某1公司与某2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5)京03财保18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六角五分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某1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4日就案涉仲裁纠纷作出(2024)京仲案字第13550号《裁决书》,某2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某1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财产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六角五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