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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3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1公司。 被申请人:某2公司。 某1公司与某2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5)京03财保18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六角五分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某1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4日就案涉仲裁纠纷作出(2024)京仲案字第13550号《裁决书》,某2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某1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财产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五百元六角五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