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6民初687号
原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001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芦山县汉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芦山县汉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