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1019号
原告:陕西品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原告陕西品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品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品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品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