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216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翷,内蒙古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369E。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宇,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建工科技创业基地A区一排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E2E6A。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动物园路鹤祥苑7栋L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879478。
法定代表人:周红志。
被告:敬廷胜,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丽,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官红,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
第三人:张长林,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原告***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合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敬廷胜、第三人张官红、张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由于原告降低诉讼请求,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1314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 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小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