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锦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锦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691民初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南通锦德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26672.51元及案件受理费300.5元;如南通锦德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方案履行付款义务,则另需承担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