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702民初191号
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1093X。
法定代表人:屠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JJXN72。
法定代表人:杨剑。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71618B。
法定代表人:周诚。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简称顺德电力设计院)诉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阳江恒凯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恒大广东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恒大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电力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江恒凯公司、恒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均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德电力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97188.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7188.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7188.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188.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阳江恒大悦龙府永久电设计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一发包的“阳江恒大悦龙府永久电设计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379400元,本工程采用单价包干方式承包,单价为35元/kVA,工程量以最终通过供电部门批复的报装容量为准。双方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约定被告一同意支付赶工奖23631.97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项目分两期进行,一期工程已竣工,原告已向被告一送齐竣工结算资料,二期已通过供电部门施工图审查报审工作。一期报装容量为5695KVA,对应合同价款为199325元;二期报装容量为4920KVA,对应合同价款为172200元。被告一应支付一期设计费至100%即199325元,二期设计费至95%即163590元,以及赶工奖23631.97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一仅支付款项289358.75元,剩余款项97188.22元无未予支付。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独资股东,被告三系被告二的独资股东,被告一、被告二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被告三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无故拒付设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阳江恒凯公司答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197188.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请法庭驳回。针对工程款,原告及答辩人双方签订涉案合同《阳江恒大悦龙府永久用电涉及合同》,被告已于2019年8月15日以支付商票形式向原告支付189358.75元(票据款已兑付)、于2021年1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万元,共计支付合同款项289358.75元,被告还需支付工程款为97188.22元,而非原告要求的197188.22元。在新冠疫情及行业经济形势的双重影响下,答辩人所属恒大集团正面临经营上的极大挑战,但在政府的组织及支持下,答辩人近期正积极有序复工复产,答辩人有序恢复经营过程中,仍积极向原告支付10万元工程款,亦体现了答辩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心及能力,原告与答辩人为多年合作单位,双方一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此次答辩人面临经营困难的挑战,针对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应当给予答辩人必要的支付时间。针对利息,不予计算或应当从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综上,涉案合同答辩人还需支付97188.22元,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金额有误、主张支付利息等诉讼请求,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被告恒大广东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合同交易方及付款人均为被告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明显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答辩人不应为本案承担任何责任。二、答辩人与被告一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更未基于股东地位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点“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已释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逃避债务,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以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以公司人格否认为例外。轻易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股东列为连带责任人,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与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现行政策相违背。其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与被告一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原告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点第10款也说明,要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本案两被告的财产是必然相互独立的,最为直观的表现为,两被告均是地产公司,均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报建开发楼盘,所收的房款按国家的规定是必须进入项目公司的监管户,由住建局进行监控。综上所述,答辩人并非本案合同相对方,更没有可能与被告一财产混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要突破这个基本原则,需要慎之又慎,两被告提供的各自审计报告均可证明两被告人格完全独立,不存在任何混同情况,请求法院严格适用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指导精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
被告恒大集团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合同相对方、付款人均为被告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拒责任明显违反合同相对性。答辩人不应为本案承担任何责任。二、答辩人与被告二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更未基于股东地位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点“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已释明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逃避债务,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连带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以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以公司人格否认为例外。轻易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股东列为连带责任人,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与国家鼓励“全民创业”的现行政策相违背。其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与被告二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原告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点第10款也说明,要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两被告的财产是必然相互独立的,最为直观的表现为,两被告均是地产公司,均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报建开发楼盘,所收的房款按国家的规定是必须进入项目公司的监控户,由住建局进行监控。综上所述,答辩人并非本案票据相对方,更没有可能与被告二财产混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要突破这个基本原则,需要慎之又慎,两被告提供的各自审计报告均可证明两被告直接人格完全独立,不存在任何混同情况。请求法院严格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指导精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阳江恒凯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顺德电力设计院(设计人、乙方)签订一份《阳江恒大悦龙府永久电设计工程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名称为阳江恒大悦龙府永久电设计工程。设计范围及内容为参照发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说明、相关图纸和需求,完成高低压供配电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通过当地供电部门审核。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的设计任务委托书要求的开工时间为准。2、总工期:(1)方案设计阶段:从甲方提供方案设计资料并满足设计条件后开始计算,60天内初步设计方案通过当地供电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供电方案批复。(2)施工图设计阶段:从供电方案批复甲方设计条件图纸提供齐全后开始计算,70天内施工图通过当地供电管理部门审核。五、合同价:合同暂定总价为379400元。采用单价(含税)包干,包干综合单价为全费用计价,工程量以最终通过供电部门批复的报告容量(KVA(KW))为准。包干单价已含该项工程所有费用,不以任何形式调整。六、结算方式、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在申请第一次付款前交纳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保证金或保函的,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首次付款中直接扣除等额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2.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完成方案设计阶段相关设计图纸并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节点工期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量以甲方总工室确认的该节点工期总安装容量为准。3.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方案设计阶段报审并通过当地供电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供电协议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节点工期总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不含预付款),工程量以最终通过供电部门批复的报装容量(KVA(KW))为准。4.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关设计图纸并经甲方确认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节点工期总价款的20%为进度款,工程量以最终通过供电部门批复的报装容量(KVA(KW))为准。5.乙方配合甲方通过供电部门施工图审查报审工作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节点工期总价款的95%作为进度款(含预付款),工程量以最终通过供电部门批复的报装容量(KVA(KW))为准。6.乙方送齐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完毕,甲方和乙方双方算清双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于结算完毕后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价的100%。7.如本项目已取得当地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批复,则本条第2、3款不适用,本条第4款约定的进度款调整为本项目预付款。九、违约责任。3、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如发包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
《阳江恒大悦龙府永久电设计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阳江恒凯公司的涉案项目的高低压供配电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设计。2020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约定被告阳江恒凯公司同意支付赶工奖23631.97元给原告。
从2019年7月23日起,阳江恒凯公司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分别就涉案项目签订了五份《供电方案(高压)》。2021年1月22日,双方对涉案项目复验合格。由于阳江恒凯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给原告,遂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项目1期设计费100%即199325元、2期设计费95%即163590元、赶工奖23631.97元共款386546.97元,阳江恒凯公司已支付了289358.75元(包括在提起诉讼后已支付10万元),尚欠其设计费97188.22元。
另查明,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2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等的设计、及施工总承包等。阳江恒凯公司是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恒大广东公司系阳江恒凯公司的独资股东,恒大集团公司系恒大广东公司的独资股东。
诉讼中,被告恒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分别向本院《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恒大集团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拟证明恒大地产广东公司与恒凯公司、恒大集团公司与恒大广东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独立,不存在任何混同情形。其中广州中珹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我们审计了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恒大集团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原告质证认为上述的审计报告无法反映被告在财务、业务、人员上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不认可被告恒大地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同时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阳江恒凯公司所签订的《阳江恒大悦龙府永久电设计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项目的设计,并且双方已进行验收,被告阳江恒凯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给原告。现原告请求被告阳江恒凯公司支付设计费97188.22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涉案合同中虽然约定“每逾期付款一天,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鉴于顺德电力设计院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阳江恒凯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其的损失,本案结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因此,被告阳江恒凯公司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关于被告恒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应否对被告恒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律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恒大广东公司系恒凯公司的独资股东,恒大集团公司系恒大广东公司的独资股东。恒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虽然分别提交了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但从审计意见来看,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但是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恒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尚未完成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恒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对恒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恒凯公司、恒大广东公司、恒大集团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7188.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188.2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喜元
人民陪审员 李开茂
人民陪审员 黄思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欣倚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