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蓝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
法定代表人:钟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吉市蓝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红旗路银河家园北门正**门面房/div>
法定代表人:刘咏萍,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09,912.50元,执行费18,499.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1,609,912.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