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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7576号之一 本院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对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汇阳农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九页第一行中的“公告费560元”更正为“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