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781民初318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万源市河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长征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郑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万源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