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6556号
原告:济南千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承强,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鹊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千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鹊东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千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千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千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