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3948号
原告:中交某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沥滘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安市某某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前进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陶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中交某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交某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交某某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