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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宿城区意想电脑经营部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民终2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青年路118号宝龙城市广场2幢105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城区意想电脑经营部,注册号321302600553259,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大道锦绣数码城33-2号摊位。 经营者:***,女,1983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3********,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三义村二组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587624X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一期工程公寓171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宿城区意想电脑经营部、第三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2)苏13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宿城区意想电脑经营部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宿城区意想电脑经营部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均经对方同意,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2)苏13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宿城区意想电脑经营部撤回对***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宿城区意想电脑经营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