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民初6693号 原告:***,男,194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京深路北段。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族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第三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