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1950号
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至裁判文书下发前,在本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前且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仍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权
书 记 员 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