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91民初1081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屏镇红**村**洪湾港区内**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梅华**路**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石柱岭大街**号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在本院组织调解时当庭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