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某某与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912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南县, 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604。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3075号北京大厦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95962T。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21024。 法定代表人:***,院长。 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410053863。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汧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