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与珠海市盆景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3749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盆景协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珠海市盆景协会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珠海市盆景协会已退休会员。 第三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珠海市盆景协会、第三人自然资源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30日,因被告珠海市盆景协会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65元,由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