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3749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盆景协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第三城市开发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珠海市盆景协会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珠海市盆景协会已退休会员。
第三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珠海市盆景协会、第三人自然资源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30日,因被告珠海市盆景协会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65元,由原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