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5民初10347号 原告: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西樵村樵兴广珠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FW3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210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0.5元由原告广州顺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