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宝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宝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36号水晶花园A1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1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案涉云南新能源科技馆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楼,即合同履行地为五华区,且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云南属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纠纷已在五华区法院审理,本案与五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有较大关联,裁判结果相互影响,该案交由五华区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解决各方争议。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向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住所地均位于西山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