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31996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深圳市通力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706-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91989B。
法定代表人:吕仕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诉被告深圳市通力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书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