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8827号之三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跃进村十组102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室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C区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儒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2幢3183室。
法定代表人:胡程程。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儒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58,292.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实际查封被告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4.40元,减半收取4,087.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11.50元,由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