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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q上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8827号之三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跃进村十组102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室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C区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儒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2幢3183室。 法定代表人:胡程程。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儒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58,292.3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实际查封被告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4.40元,减半收取4,087.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11.50元,由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