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742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C区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