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886208443。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C区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优阜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624569H,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A22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2HJQ2J,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联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众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329938G,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望山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7480619X,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J区17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优阜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昆山市众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1515号3号楼2楼。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照片、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一审材料亦邮寄至该浦东办公地址,说明一审法院与原告均知晓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且本案原告及多名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由上海法院管辖更能查明事实情况。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优阜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昆山市众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一)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溧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