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

金华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中,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1688-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号。 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203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中与被执行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中执行款18988元、被执行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中执行款1139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1392元,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18988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华中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12执16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