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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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213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851688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2号2001,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61359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东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