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88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