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民初2617号 原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521573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阳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平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西山路西、汶河街南。 未提交法人信息。 原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