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4725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9442234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