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3999号
原告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安区官埠镇泉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名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68号开来枫景佳园2栋3单元11层3-1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名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