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03民初5325号
原告:**,女性,1973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路9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号附5-3。
法定代表人:苗欣欣。
第三人: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号5楼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