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3民初14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白桥镇政府许鲁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68995303E(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和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新地中心10幢3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0422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和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县新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皖0523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现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和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