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民初695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河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613594N。
住所地:巢湖市紫微路与渡江路交叉口东南侧炬嶂华庭8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朱玲芳。
被告:**,男,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安徽河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