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客厅小型会展中心第F幢23层1号房(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江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嫚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中百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江汉路129号7-8层。
法定代表人:张嫚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岸区。
原告*****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百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鄂0103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百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16805.6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百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16805.69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