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坤宇便利店与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11361号
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坤宇便利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河罕上66号(临)。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41弄23号2幢4-5楼。
法定代表人:何火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坤宇便利店诉被告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坤宇便利店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坤宇便利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坤宇便利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