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3财保123号
申请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常阳永清城第**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湖**路**号德富花园**座**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7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向本院出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7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蔚蓝海岸*罗纳河谷2栋2单元1层1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