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辖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常阳永清城第1幢1单元3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2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地虽在武汉市江岸区,但其从未在注册地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且于2019年将其实际经营地址搬迁至东西湖区已达三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搬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的相关事实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