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执104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常阳永清城第一幢1单元3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俊、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四号德富花园A座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天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天龙,男,***出生,回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源光达电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百嘉多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天龙(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2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返还借款50万元;2、支付利息109666.67元,2016年8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4000元、保全费4555元;4、被执行人支付仲裁费16233元;5、被执行人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27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