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

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某某用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民初4839号 原告: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3322613B,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用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628431195,住所地兴化市张**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用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薛 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