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665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桥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兴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桥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