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

6650某某与江苏金桥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民初665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桥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兴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桥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海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凡